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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捐赠支出”税收优惠政策几要点



一、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方面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支持疫情防控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三、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一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符合规定的现金和物品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答: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因此,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
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上述捐赠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六、企业和个人直接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后,在取得相关凭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答:政策规定:“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这里要说明两点,一是由于2020年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要到2021年才开始,考虑到近期医院忙于疫情防控,因此,企业和个人捐赠后,只需在明年的汇算清缴之前取得接收函即可,不必过于纠结是否马上取得这个接收函,以免给医院增添新的负担。二是所得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模式,因此,纳税人取得的接收函,无需提交税务机关,仅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靖江中鸿天衡税务师事务所 朱丽斌)
                                          


    2020年03月30日    供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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