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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哪些主要变化?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新个税法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判定标准由原税法规定的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调整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时间几乎缩短了一半,这是为了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因此,涉及老外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企业应高度注意政策变化和纳税义务的变化,准确计算应缴税款。
(二)简并了应税所得分类。原个税法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新个税法进行了简并,一是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二是删除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简并后的新个税只列举了九类所得。
(三)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并调整计算方法。新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了税率,其中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扩大,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纳税人税负下降,特别是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负下降较明显。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旧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适用的是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新个税法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新个税法将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充分结合了经济发展需要、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的有效改革,提高个体经营者的积极性、推进全民创业的进程。
(五)提高综合所得起征点,取消附加减除费用。新个税法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较原个税法起征点提升了1500元/月,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取消了对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境外任职人员等可以每月减除1300元的附加费用的税收优惠,体现了税收公平。
(六)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新个税法在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今后还将动态调整。
(七)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新个税法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八)增加须汇算清缴项目。原个税只规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须进行汇算清缴,新个税法增加了须进行汇算清缴的综合所得,并明确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错峰进行。(靖江中鸿天衡税务师事务所办公室)
    2018年09月29日    供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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