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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涉税风险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不涉及纳税义务,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则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营业税取消了,相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也同时作废,营改增文件中没有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征增值税,故对外作价投资的部分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
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以非货币资产交换方式取得投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四、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规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房地产作为对价,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投资,其发生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所得税
1、一般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视同销售收入应当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
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特殊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可以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六、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印花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投资,有关投资或转让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其中,以设备、存货作为对价的,应按“购销合同”计征印花税;以房地产、无形资产、股权作为对价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印花税。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按财税(2008)152文规定理解,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取得投资的,投资方应当于投出资产的次月起,停止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靖江市中鸿天衡税务师事务所 朱丽斌)
                
    2018年03月08日    供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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