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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就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18-07-17 09:45:46am     
         
 

     据悉,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补充,形成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712日发布。

  财政部称,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重大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征求意见稿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征求意见稿制定的适用范围,同时根据《民法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本征求意见稿中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部分为披露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披露现状和《意见》的有关精神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知识产权规定了六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

第三部分为实施与衔接。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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