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修订后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报工信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