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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企联:保护企业家权益就是保护创造力  
  

 保护企业家权益就是保护创造力

—— 在省人大常委会纪念《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2019年2月22日)

 

根据企业和企业管理者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针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常受侵犯的情况,从1999年起,我先后两次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领衔提出为企业和企业家立法维权的议案,31名全国人大代表(包括浙江省的鲁冠球)在议案上签署。会后国家有关部门答复认为,规范企业内外部环境,是有现实意义和十分必要的。但是否要制定一部单独的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索。要总结经验,使之成熟后再逐步法制化和规范化。虽然两次议案未被采纳,但引起会场内外的热议。《南方周末》以《一部未果的立法议案》为题作了详细报道。后来我请教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陈锦华,想第三次提出。他表示赞同和支持这个动议,建议从地方立法搞起,待条件成熟后推动全国立法。于是就把视线转向本省。

▲《福建日报》、《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先后刊载福建55名厂长、经理呼吁信《请给我们“松绑”》。

2001年福建省“3·24企业活动日暨表彰大会”召开,时任省长习近平在大会讲话中指出,当前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企业家处于诸多矛盾交织的中心点,需要承受多方面的压力。我们要理解企业家,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支持企业家,在全社会形成对企业家地位和作用的共识,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我感到这番话既是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亲切关怀和莫大鼓舞,又为我省立法维权带来了极好机遇。于是紧抓这一机遇,在2002年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联络福州、南平代表团同时向大会提出制定《福建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条例》的议案。2003年以省企联的名义向省人大办公厅报送关于要求把《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规划的建议。2004年我已不是人大代表,遂商请人大代表、新大陆总裁王晶领衔,105名代表签署,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再提《条例》议案,被大会列为1号议案,媒体纷纷报道,并受到多方好评。从此《条例》进入立法程序。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省企联分别或联合开展立法调研、企业家座谈、专家论证会等工作,对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改。期间省企联还收集了12万多字的立法参阅材料。终于2007年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经两次审议,高票通过了《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1999年开始动议到2009年颁布实施,历经十年光阴,被称之为“十年磨一剑”。尽管来之不易,还是走在了全国地方立法前列。

▲在2002年3月24日福建企业家活动日大会上,百名企业家签署《企业诚实守信倡议书》。

《条例》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尤其是给企业界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寒冬”中带来一股“暖流”,营造了被誉为“再松绑”的可喜环境。各级各部门、企联组织和各类企业纷纷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论坛、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有奖问答等多种形式、多种举措,大力宣传学习贯彻《条例》。省人大法工委、省经贸委、省企联联手编写出《条例》释义。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十分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徐谦副主任召开宣传贯彻《条例》座谈会,袁锦贵副主任召开涉企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郑道溪副主任率领执法检查组赴厦门、泉州检查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县以上各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督促机制。2009年到2010年,由省经贸委牵头,28家省相关部门组成的省级联席会议召开了四次联席会议,研究协调《条例》贯彻执行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各级司法机关自觉贯彻《条例》,依法保护了一些企业和企业权益被侵犯案件,也实事求是纠正个别错案。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时间跨越十年,省委根据中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加快改革发展,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了新的部署。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和创新投资主体的广大企业和企业家担子更重了,责任更大了;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和变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更多了。在这重要时刻,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纪念《条例》颁布十周年座谈会,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条例》的高度重视,这对强化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工作,增强其发展信心,激发活力,继续前进,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讲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开展宣传学习贯彻活动,普及对《条例》的认知。

时过10年看《条例》,仍是一个有特色,有现实意义的地方法规。《条例》共23条,很重要的是第二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这明确体现了对国有、民营、混合、外企、个体等各类企业的平等保护,这在当时对待不同企业不同待遇的情况下是一个大突破,也是符合后来规定的“两个毫不动摇”和现在强调的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条例》第9条的规定,也符合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各级各部门出台有关涉企政策、文件,必须事先征求企业和企业家意见和建议”的要求。《条例》系统规范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侵权发生。明确赋予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拒绝权、举报权和投诉权,如具体规定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人员少于二人;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的四种情形之一,企业有权拒绝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还有,《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保护企业权益的长效机构等等。因此要通过再宣传、再学习,增强对《条例》正确性、适用性的共识。

时过10年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鉴于国家机构的改革,执法人员的变动,企业的优胜劣汰,新兴产业、新一代企业家的产生等,目前社会大众对《条例》的认知还存有盲区。相当部分执法人员和企业家对《条例》内容不甚了解,甚至与《条例》未曾相识,这就需要补上这一堂认知课。

二、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在肯定《条例》贯彻执行成效的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贯彻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有的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存在选择性执法;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社团组织重收费轻服务,甚至只收费不服务;有的市、县政府尚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的建立了但没有作为,形同虚设等等。

存在这些问题,表层看是对《条例》的不重视或不够重视,而深层次原因是对企业和企业家的重要地位作用的认识,还未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在全社会形成共识”。相反,在我们队伍中,在社会上对企业和企业家的认识往往颇有微词,有的片面把企业家看成是不需要保护的强势群体,社会上仍存有仇富心理,有些人只看到先富的一面,而忽视了他们对国家对社会做出重要贡献更大的一面,也不甚了解他们的成功是在市场变化复杂的风浪中博弈出来的,是克服种种困难艰辛奋斗出来的,理应受到人们的理解、尊重、支持和保护。执法检查的过程,也是深入宣传的过程,形成共识的过程,从而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达到立法保护的初衷。

三、适时对《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新发展的需要。

2017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文件;特别是,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各级各部门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采取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强有力措施。这些为修订《条例》指引了方向,提供了依据,应当选其具有长效性的精神和政策上升为法规,以完善《条例》,加大对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力度。

不久前,省企联专门召开了法学家、企业家座谈会,就修改补充《条例》提出了十几条意见和建议,包括扩大相关义务主体的范围,增加各有关社团组织、新闻媒体等,建立保护满意度测评和企业家负担检测制度;不得对不同企业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选择性不平等执法;加强对企业家人身权利的保护等等。建议结合执法检查,广泛听取修改意见,适时进入修订程序。

这里我要补充一个问题,当年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有一个“建立3·24企业活动日”的条款,据说是考虑平衡问题未被采纳。企业家活动日是为了纪念“松绑”放权而诞生,不但我省年年开展活动,全国也已连续举办了25届,深受领导重视和广大企业家欢迎。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省长期间亲自参加过这一活动,并赞扬这一活动的重要意义。中央25号文件第28条也明确提出“组织开展好企业家活动日等形式多样的交流培训”,现在把活动日补进《条例》是良好时机。还有“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企业家的“容错”等,亦可考虑写入《条例》。

四、助推国家立法,提升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法律权威。

1999年、2001年的两次全国人大会上的立法保护企业家议案未被采纳,如果是“条件不成熟”的原因,那么时空跨越20年的今天,该是条件成熟的时候了。一是全国相当部分省(市、区)都先后制定地方法规,推动全国立法有良好的基础;二是贯彻“依法治国”方针需要加大国家立法力度; 三是中央25号文件提出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为此建议省人大能抓住这一机遇期,组织福建省全国人大代表或以代表团的名义向全国人大会议重提立法保护企业家议案,争取将地方法规上升为国家大法,以更高的权威、更大的力度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供稿:福建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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