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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工作简报 2018年第04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影响调查研究

 

为全面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四川省企业联合会于20173月至5月,在各地市企联的配合下,组织了对省内21个地市1000家企业的问卷调查,从企业组织角度对《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现将主要调查内容及观点进行摘编,供各地企联研究学习
 
本调研报告站在企业视角,对《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九年来对四川企业经营的影响进行了全面审视。本着立足企业方经营价值、获取第一手调查信息的原则,充分考虑劳资关系利益格局,从行业类型、赢利能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广泛选取企业,力图使调查对象代表全省各类企业形态。最终从定向发放的1000份问卷中,回收了863份有效问卷
其中,按所属性质划分:国有独资129家、国有控股103家、民营企业475家、中外合资(合作)47家、外商(含港澳台)独资6家、其他103家。按所属行业划分:制造业247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家、房地产36家、建筑业39家、金融业26家、批发零售业107家、住宿和餐饮业91家、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221家、采矿业36家、其他行业26家。按企业规模划分:大型企业129家、中型企业293家、微型企业43家、其他27家。按劳动组织类型划分:劳动密集型337家、资金密集型51家、知识密集型172家、其他303家。按企业劳动者人数划分50人以下164家、51-200267家、201-50095家、501-1000172家、5000-200008家、20000人以上2家。按企业设立时间划分2007年底之前设立630家、2008-2015年间设立224家、2016年以后设立12家。同时,为弥补因问卷信息开放性不足带来的问题,还在泸州、自贡、达州、雅安、眉山等地召开五场共127家企业负责人或人力资源主管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并在成都、资阳、凉山等地深入企业进行一对一访谈
调查主要从劳动合同签订率、企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动机与对待不同人群的方式、劳动者单方任意解除权使用情况、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社保制度及企业用工成本等七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通过调查,大多数企业充分肯定了《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诉求。如92.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8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大了企业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压力等
一、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升
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增加。2016年被调查企业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2%,该类企业均是50人以下职工流动性大的小微企业
二、多数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就企业参报与缴纳保费的情况,调查显示:97%被调查对象依法参加社保保险,极少数企业仍未参保。主要原因是企业对社保认识不足,员工流动性大或员工工资低不愿参保。同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是生产经营规模小、产品成本高、利润低的小微企业;负债经营初始运行企业;部分经营困难的国有改制企业。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企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因人而异
(一)就一线员工与中高层管理与技术人员对首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调查显示:一是多数企业选用与员工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因考虑试用期长度和合同续签工作量;也有较多企业订立1年期合同,因以第一年考查新进员工。二是企业与中高层管理与技术人员首次签订4年以上或者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比例远高于与一线员工签订同类期限合同的。三是首次与一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为集体企业改制为小型民营企业。且签订该类期限合同的职工多为供职企业十年或以上的老职工,企业因考虑劳动关系长期稳定而为之。四是30%以上的企业愿意与中高层管理与技术人员订立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其中10%的企业愿意与中高层管理与技术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就企业在追求职工稳定性与应对劳动监管、经济(工资增长、补偿金等)压力,调查显示:一是企业基于发展的内在需求(而法律等外部约束或压力),愿为维护职工队伍稳定性而承担一定经济压力。二是不再与中高层管理与技术人员续聘劳动合同的企业比例明显高于不再与一线员工续聘合同的。三是选择与中高层管理与技术人员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略高于选择与一线员工签订该类合同的企业
四、多数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带来企业用工成本的提升
调查显示:93%的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企业用工成本的提升。其中,企业认为社保问题的成本主要是用人单位单方解约或合同终止补偿成本。一是因地方对技术教育重视不够,人才供需脱节造成结构性招工难。企业因招不到高学历技术工人,从而提高了招工培养成本。地处偏远的企业也面临已培养技术工人流失现象。二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分为以下四方面:(1)因《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带薪休假、加班加点、试用期等有关规定,导致薪酬福利成本的增加;(2)经济补偿成本,包括企业解雇长期雇员、大量裁员、解雇等成本提高;(3)违法用工成本(包括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力度加强等成本)提高;(4)其他隐形成本(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化、加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配备以及增加的相关投入等)提高
用工成本上升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包括:一是削弱部分企业的竞争优势。部分缺乏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拥有低成本劳动力优势,用工成本上升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该类国际国内市场份额下降,进而降低企业的竞争力。二是员工流动性增强,引发用工荒。因劳动力市场不够规范,员工频繁跳槽追求更高的薪酬,造成一线员工短缺。三是助推通货膨胀,影响企业发展的经济环境。用工成本的上升,使得企业产品成本和价格上升,提高工人生活成本,进而抬高用工成本,加剧通货膨胀,导致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经济大环境形成
五、多数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过度保护劳动者现象
《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受争议多。547家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过度保护劳动者。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调查显示:一是尽管547家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满,但企业在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方面表现很好。二是选择与中高层管理与技术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与选择与一线员工的企业比例相近。三是当面临不能决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企业对因知识、年龄问题可能导致员工劳动技能下降表现出谨慎与担忧。四是多数企业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该类合同使企业难以及时淘汰绩效低下的工人,或无法营造充分岗位竞争,从而提高用工成本
六、多数企业认为目前的经济补偿制度不合理
531家企业认为“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不续签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过度保护劳动者,超过92%的被调查对象认为“用人单位解约或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是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调查显示:6家企业涉及裁员需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其中1家支出相当于当年工资总额的115%。其他企业支付总额低于年度工资总额的6%,个别企业因员工流动性大,该项支付超出工资总额的15%
七、多数企业认为劳动者单方任意解除权需要约束
(一)就劳动者单方任意解约,调查显示:505家被调查企业选择“劳动者任意解除权是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超过2/3的企业愿与一线员工和中高层管理与技术人员签订二次劳动合同。新员工普遍离职率高,主要出现在工作地点远离城市中心的企业和获得首份工作的青年员工
(二)就企业劳动者的主动离职,调查显示:员工入职前二年离职率高,因员工任意解除合约导致员工流动性强。为此,企业不愿增加培训投入,而员工的求职机会在降低,熟练工人的身价提升
 
综上所述,本调研报告指出,《劳动合同法》法律实施九年来,在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社会法,在对劳动者利益进行倾向性保护的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做了一些制度性安排和设计。本报告反映的四川企业对劳动合同法部分规则、条文的意见,不代表企业否定《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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