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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3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局)、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50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现就做好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突出保生活、促就业、防风险,将职工安置纳入就业工作规划、安置政策纳入就业政策体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1.开拓新的就业渠道。落实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主体责任,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通过上述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2.稳定现有的就业岗位。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二)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对上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4.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三)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1.鼓励用人单位定向吸纳就业。对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分流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运用现有促进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调动企业吸纳分流职工就业的积极性。
    2.鼓励分流职工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扶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化解过剩产能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
    3.鼓励社会力量促进就业。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对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并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四)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中预留一定比例的招聘计划,用于定向安置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落实到位。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四、实施精准就业服务
    (一)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拟分流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建立实名制的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分流职工的年龄、性别、学历、技能、就业意愿等基础信息以及就业去向、政策享受等基本情况,做到动态管理、全程跟踪。
    (二)组织专项帮扶行动。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分流职工的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对拟分流职工人数较多的,要及时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三)加强就业信息对接。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建立省级层面的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为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分流职工参加技工院校弹性学制教育,对取得毕业证书和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制定。
    五、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一)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二)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做好社保关系转接。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四)保障工伤人员待遇。对于工伤人员,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创业等工作,牵头会同发改、经信、国资、工会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发改、经信、国资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行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计划,明确企业名单和相应的分流安置职工范围;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各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
    (二)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应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内退职工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优化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发挥市、县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作用,支持重点行业去产能,优先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的力度,对人数多、任务重的地区,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要按照属地原则,协调当地中央和省属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并将中央和省属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四)强化风险监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重点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相关研判和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导分流安置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加大正面宣传,推广一批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国家和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部署,列入国家和省年度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名单的企业及其分流安置职工。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2020年。
    各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总体部署,统筹需要与可能,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妥善安置职工分流的实施办法。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总工会
    2016年5月16日
 
来源: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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