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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出台 (2012年7月23日)  
  

      7月21日,在呼和浩特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称《条例》),这一《条例》的通过,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操作层面有了地方法规依据。

  《条例》明确了法律依据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工资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小南表示,涉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之中,明确法律依据,有助于公众及相关部门了解该《条例》的制定渊源,更好地理解与执行该《条例》。

  《条例》保证了相对的平等与透明

  《条例》第九条,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一方、企业一方的人选遴选做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条,对每一方的协商代表组成人数做了详细规定,对女职工与少数民族职工的权益也做了特别规定;《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既改变了过去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企业处于的强势地位,也对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的责任做了强调,体现了平等与透明。”呼和浩特一名公交公司职员在了解到《条例》的详细内容后发表上述评价。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细致

  《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协商: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办法;病事假和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合同的条件;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都可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注重程序的规范

  从职工一方代表的征求意见到协商要约的提出,从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起草到通过,从上下级工会的衔接到相关职能部门对工资集体合同文本的审查,都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与处理程序。“这将有效地提高劳资双方的协商效率,减少相关职能部门的推诿,提高其办事透明度。”呼和浩特市一名在劳动法律服务领域颇有研究的律师对这一新出台的《条例》充满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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