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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联与全球法律顾问协会共同举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法律培训班”(下)  
  

   五、知识产权管理与国际技术转让问题
    路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俊杰律师在讲话中首先阐明了知识产权劫持的基本概念,即以篡夺或敲诈为目的恶意注册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甚至通过法律途径对真实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发难的行为,劫持的对象包括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公司名称和域名等。然后以应对劫持行为为目的,对知识产权的系统管理进行了具体说明,包括商标注册的操作与补救措施,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的专利注册与所有权归属和保护问题,产品零部件与售后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等。最后指出知识产权管理可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了解并及时注册自身的知识产权;妥善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确保在协议和合同中订有知识产权条款;持续检查受许可人的行为与查阅公告;采取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多种手段的适当强制措施等。
    路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锦德律师在讲话中首先概述了技术转让的基本内涵,即通过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随后介绍了技术转让前的一般检查事项以及国际技术许可中涉及的问题。然后针对在中国进行技术转让这一特定前提,介绍了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技术转让与进出口的分类管理、限制转让与进出口的技术内容、允许自由转让与进出口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以及法律禁止的限制性条款等。最后强调指出在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让与人对技术的控制与监督、受让人的相关保证、改进技术的权利归属、发明创造上获得奖励的权利等问题。
    六、境外诉讼与产品责任问题
    路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文杰律师在讲话中首先介绍了境外诉讼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适当途径获取基本信息与文件;查明适用的法律与司法管辖权;确认诉讼材料已及时地送达对方当事人;核查本公司及公司商业伙伴的合同条款及其适用条件等。强调指出诉讼既有费钱耗时、信息被迫公开与结果不确定的弊端,也有表明严肃态度和原则立场的好处。在公司拥有或即将拥有海外财产且存在被强制执行风险时,或需要维护其他根本利益时,诉讼就是必要的。最后强调,在应诉过程中采用恰当的程序和选择适当的参诉人员和法律顾问是非常重要的。
    接下来林文杰律师针对域外销售瑕疵产品的潜在责任问题,介绍了产品责任的内涵和责任的两种基本类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指出合同约定、疏忽大意、违反法定义务等皆可能引起民事产品责任,对此可采取安全制度、购销合同条款、说明与警示、文件管理、产品召回制度、保险、产品责任审查和危机管理等措施来控制与减少产品责任引发的风险。
    七、跨境并购与合营问题
    路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德源律师在讲话中首先介绍了企业跨境并购在结构与操作上的重要问题,指出跨境并购中收益和风险是并存的,为减少其中的风险,并购应尽量在熟知的行业内进行,并且要做好尽职调查,同时要确保买卖合同涉及到了所有的重要问题。企业的法律顾问在跨境并购中要特别关注以下法律文件:谅解备忘录、协议摘要、条款单、排他权协议、保密协议和不能收回的保证等。有关法律文件要保护商业敏感信息,尽量减少对供应商、客户和雇员造成的不安全感。
    随后罗德源律师介绍了成功跨境合营企业的机构设计经验,企业跨境合营有两种基本类型:合资经营企业和非合资经营企业,其中非合资经营包括成本分担、协作和建立战略联盟等形式。在合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利益,如合营企业控制权、知识产权、员工调派等。强调指出股权各占一半,容易导致僵局出现,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避免。如果不得不采取这种股权结构,应明确约定避免或规避僵局的机制。譬如可以约定在股份转让时采取优先购买权的模式,即打算撤资的股东在把自己的股份出售给非股东之前,必须先给予其他股东购买的机会。也可以采取拍卖的模式,即采用秘密或公开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由胜出者获得股权的转让。
    八、境外融资与上市问题
    路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永楷律师在讲话中指出,在上市前期融资中,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机构投资、风险基金或私人投资者三种各有利弊的融资模式。融资方式则可以选用贷款、可换股债券、参股等具体形式。贷款方和参股方一般都不参与企业管理,但分别可以通过贷款协议或投资协议对企业重大决定加以规范。投资协议不应阻碍企业日常运作,其规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财务会计制度、经营计划、法人治理结构、分红政策、重大交易、上市时间表、上市项目否决权等。最后介绍了在香港上市的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和H股上市,以及三种上市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应具备的不同条件。
    路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民律师在讲话中专门分析了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的利弊。有利之处是证券种类繁多,流通性好,投资者成熟度高,市场相对稳定;不利之处是由于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所以潜在责任较大,所耗时间较长,发行成本较高。所以国内企业在自身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时,可采用在美国进行私人配售的方式,仅向某些合格的投资者定向募集,无须向监管部门登记,也无须按美国通用会计准则重新作账。最后着重介绍了中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过程中,美国证券律师的主要职能,包括:参与并领导相关调查;起草披露文件;起草其他法律文件,如购股协议、承销协议、承销商之间的协议、承销团之间的协议、审计师告慰函以及与美国存股凭证有关的文件、协议等;提供美国证券法律咨询;出具披露意见书;对发行过程中的宣传活动、研究报告提供法律指导;协调与大陆和香港律师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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