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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争议现状及处理对策研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劳动关系性质也由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劳动者构成的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雇主与雇员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关系。劳动争议正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因此,考察和研究我国目前劳动争议的状况和特点,对于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争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及特点
    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由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来确定,因而在公有制企业中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自然也较少发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原有的经济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动关系管理的契约化、市场化步伐加快。总体来看,当前劳动争议显现出以下特点和变化:
    1、劳动争议总量和涉及人数持续上升,但年增长幅度已成递减趋势
    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199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368起,涉及劳动者人数35683人,到200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已增加到184000起,涉及人数达610000人,分别是1993年的15.6倍和17.1倍。10年间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36.3%,涉及人数平均年增长率达41.3%,劳动争议发生的数量和涉及劳动者人数持续递增。在总体趋势保持递增的状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年增长幅度已成递减趋势,年增长率已由1994年的54.5%降低至2002年的19.1%。
    2、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增长迅速,涉及人数众多
    1993至2002年,集体劳动争议数由1993年的684件大幅度增至2002年的11024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40.5%。10年期间集体劳动争议数仅占劳动争议总数的6.7%,但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数占劳动争议当事人总数的比例已高达61%。2002年,集体劳动争议涉案人数高达平均37人/件。
    集体劳动争议涉及当事劳动者人数众多是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较个体劳动争议而言,集体劳动争议的突发性、影响力和处理难度都要大的多。集体劳动争议事件往往与很多雇员的利益相关联,一旦个别雇员与企业关系激化,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罢工、静坐、围堵交通、集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在各类集体劳动争议中,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过程中的遗留问题一直是各地集体劳动争议中的重点。
    3、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
    从引发劳动争议的案由分析,2002年劳动者申诉劳动报酬案件59144,保险福利案件32622件,解除劳动合同案件30940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1%、18%、17%,三者之和占劳动者申诉案件的66%,与往年基本保持一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等关系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争议仍居主导地位。如涉及企业拖欠雇员工资,企业不依法履行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未参加统筹的企业不及时支付离退休人的养老金或不报销医药费,企业内退雇员要求提高基本生活费,雇员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不辞而别,雇员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较多。
    4、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胜诉率高
    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申诉案件数以年均23.4%的增幅增长。2002年,劳动者申诉案件172253件,占当年受理案件的93.63%。同时,劳动者胜诉率也较高,2002年劳动者胜诉84432件,是用人单位胜诉的3.1倍。这说明由于《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和劳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 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 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劳动争议日益复杂化,仲裁裁决比重加大
    我国用人单位调解劳动争议成功比例较高,从1996年来,一直保持在80%以上。但愿意接受用人单位调解的案件却逐年减少,2001年用人单位受理调解案件6374件,较上一年下降了80%。2002年,在全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以仲裁裁决方式结案的占总数的43.3%,仲裁调解的占结案总数的28.4%,裁决方式结案总数已经高于调解方式结案总数,且差距也在逐年拉大。这表明在争议总量递增的同时,当前案件本身也日趋复杂化,通过调解说教方式快速化解矛盾难度增大,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6、经济发达地区劳动争议多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六个经济发达地区一直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地区,2002年六个地区共计发生劳动争议案件108499件,占当年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59.5%。集体劳动争议数共计5639件,占当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51.1%。其中,山东省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增长迅速,2002年的增幅高达132%。
    7、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仍居首位,港澳台及外资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比重下降明显
    2002年,国有企业产生劳动争议案件45215件,占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比重为24.6%;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387件,占全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比重为30.7%。与1996年相比,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比重下降了9%,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占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比重上升了7.9%,总体与2001年保持相同水平,仍居各类企业首位。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者争议案件数次之。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产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占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比重皆有上升,分别由2001年的17%、12.9%,上升至2003年的19%、17%。港澳台及外资企业与2001年相比变化不大,但与1996年比较,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比重下降了9%,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占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比重下降了32.8%。
三、对策建议
    根据当前劳动争议的新变化,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雇主与雇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
在全社会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促使雇员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或端“铁饭碗”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形式工作也是就业的观念,树立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使雇员的个人观念和意识与时代进步的步伐保持一致。通过培训促进雇主树立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增强依法经营的观念,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2、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
    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各类企业的用工行为。进一步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有雇员的个体户依法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针对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制度。
    3、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机制,提高调解和处理效率
   (1)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及时化解矛盾
为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是制定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在街道、地区等设立区域性调解指导委员会;第二是扩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范围。凡是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企业调解委员会都可以受理;第三是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尝试将书面的调解协议置换成劳动争议委员会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以约束今后双方的行为。
    (2)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在整体上明显呈现逐年攀升、显现化、不断扩展甚至加剧的趋势,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迫在眉睫。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化建设,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效率和质量。待时机成熟后,改变我国现行的“仲裁前置”原则,建立“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分轨制劳动争议处理体系;第二,扩大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所有的劳动争议均应列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形成全方位受理劳动争议的格局,全面调整劳动关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完善劳动仲裁监督程序。应在立法上建立仲裁监督机制,明确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赋予市以上各级仲裁委员会在行使仲裁监督职能时的责令改正权、直接处理权和建议处理权。另外,还应发挥仲裁机构自身的监督作用,严格办案程序,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法制宣传,增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仲裁监督的多种渠道。
    4、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中的作用
    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不仅有助于发生在产业或社会区域内的一些较大规模的争议事端能够通过劳动关系双方代表组织的积极介入得以理性化解,也有助于雇主的行为在其代表组织影响及约束下能够得以自律和更加理智。当前,应加快三方机制建设,逐步向市、县延伸,并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与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对三方参与劳动仲裁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有关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改进办案方式,积极探索落实三方机制的新形式、新办法,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各级企联和工会应积极参加劳动仲裁委员会,并做好企业方和职工方兼职劳动仲裁员的推荐和聘任工作,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大力推动兼职劳动仲裁员培训制度,积极为兼职劳动仲裁员办案创造良好条件。
    5、加大劳动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减少企业违法用工行为
    国家应建立类似工商、税务的有规范统一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和管理制度与责任体系的执法机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尤其是在养老保险费征缴、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等方面的监察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创造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企业违法用工行为。在目前人力有限的情况下,可在一些大企业内部聘任监察员,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的情况,更好地发挥内部监察员了解企业情况,能够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的优势,尽量将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
    6、进一步完善劳动法体系,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有法可依
    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的全面开放必然导致资本、信息、劳动力的全球流动。因此,《劳动法》的修改首先应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接轨,将我国已批准或应批准的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在《劳动法》上体现出来,把以不当解雇和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权的保护问题作为修改的核心内容,增强《劳动法》的强制性和适用性。同时还应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尽早形成劳动法体系,在立法层面解决诸如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等新出现的问题,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最大限度的实现有法可依。
    7、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五计划”建议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均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休系”。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后盾,雇员对解除劳动关系就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国有企业精简富余人员完全可以通过与雇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来解决,精简下来的人员作为失业人员直接享受失业保险,而无需采用下岗这样一种方式,因劳动关系消灭而产生的争议就可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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