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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是联合国负责劳工问题的国际机构,成立于1919年10月,是联合国诸多机构中成立最早、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它的成立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基础,18世纪中后期,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革命,使机器生产取代了手工操作,出现了大批的工人失业大军。同时,资本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采取了降低工人工资、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等手段剥削工人。为了反抗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西方国家开始出现工人的反抗斗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为缓和国内矛盾,英、法政府都设立了劳工部,请工会工作者和社会民主党头面人物当部长。英国在各产业部门还设立了由政府代表主持并有雇主及工人代表参加的委员会,共同解决各种劳工问题。法国军工部长阿尔贝·托马(社会党人,后来成为国际劳工局的第一任局长),在国防企业成立了三百五十多个工人代表团,参与有关劳工问题的决策。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美国劳工联合会(简称劳联)大会通过决议,号召在战争结束后与和平大会同时召开一次世界劳工大会。英、法、意、比等国工会领导人也召开会议,要求把劳工权利列入和平条约之中,其中有:工作权利和结社自由;由政府、工人和雇主三方组成委员会研究移民问题;疾病、伤残、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立法;十小时工作日(矿井和不卫生的工业部门为八小时)、五天半工作周、最低工作年龄为十四岁、十八岁以下女工和青工不上夜班;安全卫生监督工作要立法,监督要有工人参加等等。
1918年夏,第一次世界大战协约国胜利在望,英国劳工部情报局长菲兰从英国角度考虑,提出战后的和平大会方案中应包括劳工问题。10月,他提出了一份备忘录,主张在巴黎和会上成立一个专门研究劳工问题的委员会。11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参战国于1919年初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签订和平条约。会上成立了由15个国家组成的劳工立法委员会,这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前身。这个委员会从国际方面考察工人状况,并通过研究制定必要的国际方法,以便对劳动问题采取一致的行动。同时,建议未来的国际劳工组织应有两个机构:一个秘书处(劳工局)和一个讨论国际劳工立法的年会。
对于参加国际劳工机构的范围和人员,为使国际劳工立法在世界范围内起作用,显然必须让所有国家都能参加,而且每个国家都要有三方代表(政府、雇主、工人)参予,即所谓的三方性和普遍性。为了保证年会上工人和雇主的代表不能联合起来对付政府,菲兰建议政府、工人、雇主代表的表决权应是2:1:1,而且只有年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才要求各国政府提交议会批准予以实施。
劳工委员会还接受了英国的建议,为了监督劳工公约的实施,要在新成立的国际劳工机构下设一理事会。理事会由十二国组成,即由缔约国确定八个主要工业国,加上与会国政府代表推举的四个国家。
劳工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和辩论,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份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4月提交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即所谓"国际劳动宪章",为以后制订《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奠定了基础。
这9项原则是:
(1)劳动不应被认为是一项商品;
(2)结社权利;
(3)劳工应享有能维持合理生活水平的适当的工资;
(4)八小时工作日,四十八小时工作周;
(5)每周末至少休息二十四小时;
(6)废除雇用童工;
(7)同工同酬;
(8)一个国家内,所有工人的经济待遇平等(即移民和本国人一样);
(9)设立监督制度,保证保护工人的法律得以实施。
根据巴黎和约,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于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三十九个国家派三方代表团出席。第一任劳工局局长是法国军工部长阿尔贝特·托马,第一任理事会主席是法国商业部劳工司长阿瑟·方丹。第一届劳工大会还讨论了一些实质性问题,主要是战后劳动人民最关心的工时和失业问题。除此之外,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女工上夜班、保护产妇、工业部门工人最低就业年龄及青工上夜班等四项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初衷及其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动立法,即制订和推动实施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以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作为国际劳动立法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成立以来到现在已有80多年的历史。从1919年到1939年,它作为国际联盟的自治性附属机构开展活动。国际联盟解体后,它便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存在。1946年,成为新成立的联合国负责社会和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现有会员国175个。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1、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劳工立法和开展技术合作,促进"社会正义",维护"世界持久和平"。 与《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具有同等地位的《费城宣言》,又被称为"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明确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指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考虑到恶劣的劳动条件会使人遭受不公正、困难和贫困,使世界和平与正义受到威胁。为了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国际劳工组织将工作重点确定在以下方面:
(1)调整工时,包括制定最大限度的工作日和工作周;
(2)调整劳动力供给,防止失业,规定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
(3)对工人因患病和因工负伤予以保护;
(4)保护儿童、青年和妇女;
(5)规定养老金和残疾抚恤金;
(6)保护工人在外国受雇时的利益;
(7)承认同工同酬原则;
(8)承认结社自由原则;
(9)组织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
2、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则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费城宣言》),重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劳动者不是商品;
(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3)任何地方的贫困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
(4)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社会作持续一致的努力。
《费城宣言》明确,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实现此目标而创造条件应成为各国和国际政策的中心目标。国际劳工组织有义务按照此目标来检查和考虑国际间一切经济与财政政策和措施。《费程宣言》通过后,作为《章程》的附件,与《章程》一起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从事国际劳工立法。主要体现为制订公约和建议书。到89届国际劳工大会(2001年6月)为止,共制订公约184个,建议书192个。
(2)开展技术合作。为扩大该组织的影响,推动国际劳工标准实施,该组织战后以来逐步发展起技术合作活动。
(3)开展劳动领域的研究和传播信息。劳工局各部门每年结合工作计划开展大量劳动与社会领域的调研,组织出版有关调研报告和期刊,为会员国提供信息服务。
(4)开展培训和教育。包括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劳工标准等。
(5)推进社会保障工作。与一些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合作,研究、探索社会保障工作的建立和完善。
(6)促进社会就业。通过与一些国家联合开展就业论坛等形式,交流各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推动和促进劳工的体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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