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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升级” 旨在健全落实制度  

  中央通过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一重要基础性制度,旨在推动多项反腐制度的健全与落实

 

  近日,高层从完善党内法规的部署上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再度着力。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中国共产党建党数十年来,特别是执政以来首创之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的范畴内,把党委统一负责的笼统规定予以了鲜明的确定。”中央党校资深党建专家叶笃初教授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这样认为。

 

  权威受访专家分析,中央曾于19981121发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经过12年的实践,此次对这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基础性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具有着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切实提高执政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分析说。

 

  “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和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重新修订这一规定是为适应现实的需要。”汪玉凯说,“中央通过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一重要基础性制度,旨在推动多项反腐制度的健全与落实。”

 

  据悉,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正在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分析查找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

 

  为更好适应反腐格局新变化

 

  1117,中央纪委监察部在京召开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会上强调,要积极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工作内容、方式方法、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近年来,中央一直狠抓党风廉政的制度建设。回顾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其中就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2008年,在这一规定颁布1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1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

 

  2009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反腐败的表述言简意赅,其中最大的亮点和含义最深的表述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2010112,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特别强调,要切实抓好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这是在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央在反腐倡廉建设问题上提出的制度建设的新要求。

 

  接受采访的权威专家分析说,尽管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值得警惕。具体表现为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窝案频发,有些地方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不仅自己违纪违法,还带坏一方党风政风,毁掉一批干部,败坏了社会风气。

 

  仅2009年,就有多位高级领导干部相继落马。比如,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辽宁省人大原副主任宋勇、天津市原市委常委皮黔生、福建省委原秘书长陈少勇、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等等。

 

  在上述落马高级领导干部中,既有国务院部委官员、地方行政首长,也有人大、政协、公安、法院系统高级领导干部,甚至还有纪检系统自身的腐败分子。比如中共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

 

  “高级领导干部频繁落马,既说明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也说明当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折射出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鲁照旺接受本刊采访时说,“在反腐方面,中央既有鲜明的态度,也有整肃队伍、纯洁自身肌体的信心和力量。”

 

  “我国各级领导干部面临日益增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容易忽视党风廉政建设。”鲁照旺解析道,“此番中央再度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正是意在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从1998年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至今,我国无论是党风廉政建设还是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前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这是此次重新修订规定的大背景。”汪玉凯认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应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认识。”

 

  汪玉凯分析,从1998年至今的12年中,反腐格局发生了三方面的变化:

 

  一是反腐力度不断加强,反腐形势仍然严峻。在过去的12年中,中央反腐倡廉力度不断加大,决心也很大,但值得警惕的是,腐败蔓延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暴露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二是反腐败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充。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直接关系政权的巩固。这意味着,中央已将反腐败提升到与政府、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高度。反腐败斗争直接关系着政府的公信力。如果腐败势头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也将损害政府公信力。

 

  三是网络监督异军突起。1998年至今,我国互联网呈现“井喷式”发展。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报告显示,截至2010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2亿。公众利用网络举报、网络监督已成为反腐常态,这也对反腐斗争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

 

力促反腐制度更加严密

 

  事实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12年来,各地各部门、各系统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比如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等等。

 

  多位受访专家分析,从12年来的实践来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此次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正是在征求各方意见,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此前暴露出的缺陷进行了完善和弥合。

 

  相关权威专家具体分析说,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修订前的规定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而在修订后的规定里,不但保留上述内容,还部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也提出了要求。

 

  受访专家认为,扩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体现了中央做好反腐败工作的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和更务实的作风。

 

  其次,增加责任内容。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承担责任方面,在保留原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权力制约”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权力制约和作风建设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南开大学教授齐善鸿认为,“增加这些内容,既说明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也表明了中央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受访专家分析,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需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加强作风建设,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再有,强化监督落实措施。相关权威专家告诉本刊记者,在责任考核部分,从修订前的五条,增加到现在的十一条,不但更加完善、细化,而且更有可操作性。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鲁照旺说。

 

  “修订的规定还明确了考核时间。”齐善鸿解析道,“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同时,在考核方式上也作了明确规定,“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齐善鸿认为,反复强调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是规定修订后的特色。其中强调,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同时还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委(党组)还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此外,追责更具操作性。在追责部分,规定更加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受访专家介绍,如,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对责任人不受时间限制的追责。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给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这种没有时间限制的责任追究,对那些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党员领导干部尤其具有威慑力,可有效地消除一些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鲁照旺说。

 

不仅上述特点值得关注,鲁照旺认为,最大的亮点当属是对饱受非议的“问题官员”复出问题,给予了明确规范。具体来看,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建立健全现代预防腐败制度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1998年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虽然总体上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程序和方法,但对责任追究的规定仍显不足,强制力不够。

 

“历经12年的实践,经过修订,规定的针对性更强,全面反映了近年来反腐格局的变化。措施比以前更严厉,追责力度更大,对追究的方式,也有详细规定。比如问责制,在何种情况下该追究,是轻还是重,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鲁照旺说。

 

“不过,也应看到,要使相关规定发挥出切实作用,关键还得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鲁照旺认为,“尤其是在科学、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仍待建立健全的状态下,一些主要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自由度很大,如何确保制定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形同虚设,仍需相关制度加以保障。”

 

汪玉凯认为,作为党内法规性文件,只有在包括责任追究、惩处方式等方面作出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才不致走向空洞,甚至流于形式。

 

汪玉凯分析,规定修订后,并不意味着就更能发挥实效。“目前窝案、串案频发,说明制度设计再好,如果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腐败依然不会得到有效抑制。”

 

“关键还在于自上而下的监督。”汪玉凯认为,尽管上级对下级监督很重要,但这种体制内的监督作用仍然有限。“要将规定落实,应走全民路线,给公众提供一个平台,用权利限制权力。同时,要把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调动起来,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

 

“党风廉政建设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威信的树立,中央应在贯彻落实上多下功夫。”汪玉凯说,“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比,有法不依更为可怕。应防止重制定、轻执行现象的发生。”

 

从以往各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来看,责任不明、追究不力等现象比较普遍。“以前一个单位或部门出现干部腐败问题,当事人虽受到党纪国法追究,但很少见到其直接主管领导被问责。”齐善鸿说。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他认为,“有些单位或部门,出了问题应追究而不追究或避重就轻是党风建设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取信于民。”

 

“针对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重点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齐善鸿建议,应实行“一把手”工程,这有利于促使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干部增强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目前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下,把“一把手”的责任落实,就会有更好的成效。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要取得更大成效,更要有勇气建立健全现代预防腐败制度,最关键的是要在新闻监督、公众监督、官员财产申报三个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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